金錢與婚姻:離婚協議後獲得的贍養費如何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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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雪梅

金錢很重要:離婚可能會在情感和經濟上造成損失,因為應對變化和新的單身狀態可能非常具有挑戰性。對於正在經歷這段困難時期的女性來說,清楚了解這種情感壓力所帶來的財務複雜性至關重要。這種理解對於確保他們未來的財務安全至關重要。

贍養費,也稱為配偶贍養費或贍養費,是指根據 1955 年《印度教婚姻法》中概述的規定,丈夫在離婚或分居後向前妻定期或定期支付的款項。

對於領取贍養費的女性來說,了解其對稅收的影響至關重要。雖然這些付款提供了重要的財務支持,但了解它們的徵稅方式以及如何有效管理稅務負債也很重要。

1961 年所得稅法並未包含有關贍養費稅的具體規定。因此,贍養費的徵稅是根據各種判例法來決定的。一般來說,資本利得被認為是免稅的,而收入收益是應稅的。清楚了解稅收如何適用於涉及贍養費的不同情況至關重要。

「在印度,1961 年《所得稅法》中並未明確規定贍養費的應稅性。因此,關於應稅性的討論可能取決於其特徵,即支付類型和資產性質,」Suresh Surana 博士解釋道。

詳細資訊如下:

(i) 現金贍養費:

> 一次贍養費:

作為贍養費收到的任何一次性付款將被視為資本收入,並且不應納稅。德里高等法院在 ACIT v. Meenakshi Khanna 34taxmann.com 297(德里)一案中的裁決也支持了這一點,其中裁定,在考慮放棄按規定索取每月付款的個人權利的情況下收到一次性贍養費根據離婚協議,將被視為資本收入,並且不需繳稅。

> 定期贍養費(定期付款):

當贍養費按月定期分期支付時,它被視為收入收入,並且可以在接受者手中作為“其他來源的收入”納稅。接收者必須將這些付款計入其應稅收入總額,並按照適用的邊際稅率納稅。

(ii) 透過資產支付贍養費:

在某些情況下,贍養費可以透過資產提供,例如財產、股票或其他貴重物品。對此類贍養費(尤其是資產形式的贍養費)的徵稅稍微複雜一些。

> 離婚前轉移的資產:

如果資產在離婚前轉移,則可能屬於親屬(「配偶」)贈與的範圍,因此根據《所得稅法》第 56(2)(x) 條免稅。

> 離婚後資產轉移:

一旦離婚完成,轉讓可能不再被視為親屬之間的禮物(由於缺乏夫妻關係),並且可能需要在接收者手中納稅。然而,如果此類資產的轉讓是法院命令或正式贍養費協議的一部分,則可能不會被視為“禮物”,因此第 56(2)(x) 條將不適用。

值得注意的是,向其他配偶支付的贍養費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值得注意的是,贍養費徵稅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因為《所得稅法》沒有明確規定應稅或不應稅。

一次贍養費的應稅性

一次性贍養費被視為資本收益,這意味著根據 1961 年所得稅法,它無需納稅。 。

定期/經常性贍養費的稅務義務

另一方面,定期或經常性贍養費被視為收入收入並需納稅。經常性贍養費的接受者必須在報稅表中報告該收入,並根據適用的固定稅率納稅。未能申報該收入可能會導致所得稅部門徵收罰款和利息。

投資所收到的贍養費而產生的任何收入都將在接受者手中納稅。值得注意的是,由於夫妻關係已不復存在,因此沒有適用於贍養費的俱樂部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