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吉拉特高等法院堅持租戶違反財產“獨家使用條款”的驅逐

//

李 雪梅

古吉拉特邦高等法院確認了初審法院的決定,驅逐了更改租用財產同意使用的租戶。現場法律報導說,該場所最初是為周期維修業務租賃的,用於出售座椅蓋和汽車配件。這項判決是在上訴法院先前推翻了審判法院的驅逐命令之後提出的。原告辯稱,這構成了“租金票據”中違反獨家使用條款的行為。

初審法院最初裁定有利於原告,並以紀錄片和口頭證據證明了該物業使用的變化。如租賃協議所述,該物業已專門用於週期維修工作。但是,未經房東許可,被告擴大了業務運營,包括座椅蓋和車輛配件。

現場法律報導,古吉拉特高等法院恢復驅逐命令的決定強調了遵守租賃協議中規定的條款的重要性。

法官桑吉夫·J·塔克(Sanjeev J Thaker)指出,未經財產所有人的同意,被告無法證明商業活動的轉變是合理的。上訴法院早些時候認為,在52至62年期間的社會和經濟變化需要對業務類型進行修改。儘管如此,高等法院不同意,並指出,這種理由並未違反違反租賃協議。法院的審查沒有透露被告沒有證據支持其持續的周期維修行動。

該裁決強化了法律觀點,即租戶受其租賃協議的原始條款的約束,無論市場動態的轉變如何。原告一直堅持認為,自1963年以來,該場所被明確租用是為了維修。原始租戶去世後,現任租戶現任租戶(第1名被告)在未經正式同意的情況下擴大了業務範圍,導致法律糾紛和後續驅逐程序。

法院的結論是:“審判法院在審查了記錄證據和口頭證據後,正確地認為,原告已經證明了被告人使用使用的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