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財產:最高法院週二發布了一項關於房地產領域的重大裁決,指出雖然國家可以主張對公共福利必需的、由社區集體持有的資源的所有權,但它無權收購所有資源。 。這項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判決推翻了 1978 年的一項裁決,可能會重新定義政府對私有財產的控製程度。
1978 年,法官克里希納·艾耶 (Krishna Iyer) 的裁決確立了該中心可以將所有私有財產國有化並重新分配。在1978年的判決中,法院引用了卡爾·馬克思,其判決是基於當時盛行的社會主義意識形態。它強調印度不應局限於單一的經濟理論。
《憲法》第 39 條(b)款規定,國家應制定政策,以確保「社區物質資源的所有權和控制權的分配盡可能有利於共同利益」。
週二的裁決得到了最高法院 9 名法官的多數通過。由 Hrishikesh Roy、BV Nagarathna、JB Pardiwala、Sudhanshu Dhulia、Manoj Misra、Rajesh Bindal、Satish Chandra Sharma 和 Augustine George Masih 法官組成的陪審團發布了三項裁決。
印度首席大法官 (CJI) 為自己和其他六名法官撰寫了一項關於根據《憲法》第 39(b) 條將私有財產歸類為「社區物質資源」的裁決。這項裁決探討了國家當局為了促進「共同利益」而扣押此類財產的可能性。
週二,CJI DY Chandrachud 表示:“所有私人財產都不是物質資源。因此,它不能被國家接管。”
在該案中,BV Nagarathna 法官表達了與 CJI 不同的意見,而 Sudhanshu Dhulia 法官則持不同意見。 Nagarathna法官強調,批評過去的法官在不同歷史時期持有特定觀點是不公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