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父親在我結婚期間送給我珠寶。賣的時候要繳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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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雪梅

我想賣掉父親在我結婚時送給我的珠寶。據我了解,由於這些珠寶是我父親贈送的,我對出售時變現的錢不承擔任何納稅義務。我的理解正確嗎?

稅務專家 Balwant Jain 對此事的看法。

您對珠寶銷售收入的應稅理解不正確。一般來說,只要一個財政年度內所有人收到的所有禮物的總和不超過 50,000 盧比,禮物就不會被視為接受者的收入。一旦禮物的總價值超過此閾值,您手中的禮物的全部價值將在「其他來源的收入」項下納稅。

贈與稅規則有某些例外情況。從特定親屬處收到的禮物不屬於這些規定的範圍,並且無論收到的禮物的價值如何,都不應被視為接受者的收入。父母包含在指定親屬的定義中。因此,在您結婚時從父親那裡收到的禮物的價值不應被視為您的收入。

雖然收到禮物時珠寶的價值不被視為收入,但當您出售珠寶時,您將有責任繳納資本利得稅。納稅義務的金額將取決於資本利得的性質是長期還是短期,這是在計算您和您父親共同持有珠寶的合併持有期限後計算得出的。

如果合併持有期為 24 個月,則利潤將被視為短期資本收益,並將按您的固定稅率徵稅。若持有期限超過24個月,資本利得將作為長期資本利得課稅,並以12.50%的統一稅率課稅。由於指數化已從最新預算中刪除,因此您可以從計算資本利得時實現的銷售收益中扣除珠寶成本。計算資本利得的成本將是你父親產生的成本。如果珠寶是在 2001 年 4 月 1 日之前購買的,您可以選擇以 2001 年 4 月 1 日珠寶的公平市場價值作為您的成本。

根據《所得稅法》第 54F 條,您可以將銷售收益投資於住宅,以節省此類長期資本利得的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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