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財產的資本利得可以用於共同建造房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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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ǐ Xuěméi

請告訴我舊房產的資本利得是否可以用於在聯名持有的新土地上建造房屋。舊房產在妻子名下。新房產是夫妻共同名下的。

文卡塔拉馬納 TS

CA (Dr.) Suresh Surana 的回复

在這種情況下,由於妻子將成為與丈夫一起購買的新財產的共同所有人,因此,在滿足《所得稅法》第 54 條規定的條件的情況下,她將可以獲得第 54 條的福利( “行為”)。事實上,很少有司法先例認為該法第54條給予豁免的對像是評估人出售住宅房屋以購買另一套房子時,就資本收益而言必須獲得豁免。法院裁定,「受評估者」一詞必須給予廣泛和自由的解釋,以便也包括其合法繼承人。沒有理由對「評估人」一詞給予過於嚴格的解釋,因為這會妨礙給予豁免的目標。請注意,所得稅當局可能並不完全同意這一點,並且不能完全排除任何訴訟的可能性。

現將德里高等法院在 CIT v. Ravinder Kumar Arora (2011) 15taxmann.com 307 (Delhi) 案判決的相關摘錄轉載如下,供參考:

「第54F條和第54條等類似條款的目的是為房屋建設提供動力,只要達到房屋建設的目的,這種超技術性就不應妨礙立法機關允許的扣除方式。有目的的建造比字面的建造更受青睞,尤其是當字面的建造也沒有說房屋只能以評估人的名義購買時。該法案第 54F 條是一項有益的條款,應對其進行寬鬆的解釋,以有利於納稅人的豁免/扣除,並且不應以高科技為由拒絕扣除。安得拉邦高等法院在 Mir Gulam Ali Khan v. CIT (1987) 165 ITR 228 /(1986) 28 Taxman 572 案中裁定,根據該法第 54 條給予豁免的對像是出售住宅的評估人就資本收益而言,購買另一棟房屋的房屋必須獲得豁免。 「受評估者」一詞必須給予廣泛和自由的解釋,以便也包括其合法繼承人。沒有理由對“評估人”一詞給予過於嚴格的解釋,因為這會挫敗授予豁免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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